律师观点分析
一、案件基本情况 当事人:王XX,男,41岁,眉山东坡区人,个体经商 案由:故意伤害罪(轻伤二级) 案号:(2025)川1402刑初字第XXX号 办理结果:有期徒刑八个月,缓刑一年 2025年10月12日晚,王XX在眉山市东坡区某夜市大排档与朋友聚餐饮酒。期间因邻桌李XX言语挑衅,双方发生口角并升级为肢体冲突。王XX用啤酒瓶将李XX头部砸伤,致其头皮创口累计8.5cm、颅骨骨折,经鉴定为轻伤二级。 案发后王XX主动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,到案后如实供述;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共计18万元,取得书面谅解。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立案,同年11月提请东坡区检察院批准逮捕;律师介入后,检察院最终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,变更为取保候审。 二、律师办案要点 1. 定性辩护:区分“互殴”与“单方伤害”,降低主观恶性 本案系被害人先行挑衅+持续辱骂+先动手推搡,王XX属于酒后激愤、临时起意、主观恶性较小,区别于预谋伤害。律师重点提交现场监控截图、证人证言、被害人过错说明,强化“被害人存在明显过错”的辩护意见 。 2. 伤情与证据:严格审查鉴定意见,排除不合理伤情 律师阅卷后发现:被害人病历记载“既往有头部旧伤”,本次骨折部分与旧伤重叠。申请重新鉴定+伤情参与度评估,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,对部分伤情予以扣减,在量刑时从轻考量 。 3. 量刑情节:全要素争取从宽,力保缓刑 - 自首:主动报警、现场等候、如实供述,构成自首,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; ? - 谅解+全额赔偿:18万元一次性付清,被害人出具《刑事谅解书》,明确请求法院从轻、减轻并适用缓刑 ; ? - 初犯偶犯、无前科:王XX无任何刑事处罚记录,平时表现良好; ? - 认罪认罚:审查起诉阶段签署《认罪认罚具结书》,检察院建议刑期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,可适用缓刑 。 三、法院判决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: 被告人王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,致一人轻伤二级,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,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。鉴于被害人存在过错、被告人系自首、初犯偶犯、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、自愿认罪认罚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。 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、第六十七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二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三条第二款、第三款之规定,判决如下: 被告人王XX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,缓刑一年。 (缓刑考验期限,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) 四、律师点评 本案是眉山XX酒后引发轻伤害案件的典型处理模式: 1.?眉山本地法院对轻伤害案件普遍倾向“和解优先、慎用实刑”,赔偿+谅解+自首+认罪认罚,缓刑概率极高 ; ? 2.?酒后冲突案件,“被害人过错”是关键辩点,直接影响量刑幅度; ? 3.?律师介入越早越好:黄金37天内争取不批捕,后续取保、缓刑更顺畅
李进律师